■ 杨在峰
生娃三个月即外出务工,孩子长至8岁时,甚至记不清母亲面貌。近日,平远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对未成年孩子照顾、监护不力,便对当事人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详见《梅州日报》2月25日4版)
“子不教,父之过。”上述案件,就存在严重的父母教育缺位的问题。李某在孩子出生三个月时便外出务工一直未归,孩子一直由黄某父母照看,跟随黄某父母学习生活,小孩甚至已经记不清自己母亲李某的模样。成长期缺乏父母亲的陪伴和照顾,孩子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都必然难以得到满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由此而言,当地法院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是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协助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司法实践,积极意义明显。
家庭教育不仅是孩子一生发展的基石,也是孩子生命成长的底色。从孟母三迁、岳母刺字、孔融让梨的典故中,人们足以看到中国人“养子之道在于教”的教育理念。如今社会上存在一些“只生不养”的现象,以及不少人反映强烈的“丧偶式育儿”问题,还有许多人习惯了“电视带娃”“手机带娃”等,如此种种,亟待纠正。
都说“强扭的瓜不甜”。其实,勉强的亲情也不亲。但是我们期待,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儿童监护人,未来至少应该能够按照这张《家庭教育令》上的相关要求,履行好为人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严惩,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编辑:叶惠玲
审核:陈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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