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1月23日,梅州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涉艺考招生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十大类禁止行为,为全市艺考培训招生划定“红线”,以深入贯彻“双减”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此次发布的负面清单重点聚焦艺考全流程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全方位监管闭环。针对考试作弊等严重破坏公平的行为,清单提出,培训机构不得协助组织作弊、收集传播试题、公布评价考题等;不得通过买卖“试题答案”“内部指标”等行为实施涉考诈骗。
在舆论引导方面,清单严禁培训机构编造传播虚假涉考信息,明确考试期间,不得制作、发布、转发、评论或跟风炒作不实信息。同时明确不得冒充教育部门或招生院校发布信息,不得通过网络媒体发布官方未公开文件或不予公开文件。
针对艺考培训领域常见的虚假宣传问题,清单作出多项刚性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艺考状元”“高分考生”“艺考喜报”“成绩排名”“上线率”“录取率”“录取院校”等信息。不得对考生进行包过、保过等承诺,对艺考培训效果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成果,误导考生及家长。此外,清单还明确培训机构不得超经营范围或违规开展高考志愿填报咨询并违规收费,同时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市“双减”办表示,希望全市广大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断规范培训行为,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推动校外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市、县两级“双减”办将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出现扰乱考试招生秩序的行为。
附:校外培训机构涉艺考招生行为负面清单
一、不得协助、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教导、唆使考生违反考场规则。
二、不得组织或参与在考场内外收集考试试题或拍摄考试情况;不得以文字、音频、视频直播等方式在网上公布或评价试题;不得违规传播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的试卷真题原卷。
三、不得通过所谓买卖“试题”“答案”“修改成绩”“内部招生指标”“内幕消息”“买通阅卷教师”等行为,实施涉考诈骗。
四、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夸大的涉考涉招敏感信息和话题,误导社会公众,影响考试舆论环境。考试期间,不得制作、发布、转发、评论或跟风炒作不实信息。
五、不得煽动、引导、唆使、组织考生或家长进行串联群访、闹访,散布或引导考生散布不实信息。
六、不得通过网络媒体发布官方未公开文件或不予公开文件,不得冒充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或招生院校官方网站、公众号等。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艺考状元”“高分考生”“艺考喜报”“成绩排名”“上线率”“录取率”“录取院校”等信息。
八、不得对考生进行包过、保过等承诺,对艺考培训效果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成果,误导考生及家长。不得在考点周边组织招生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不得通过高中学校教职员工宣传推荐,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
九、不得超经营范围或违反规范要求,违规开展高考志愿填报等咨询服务并违规收费。
十、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梅州日报记者:吴海清
通讯员:冯伟
编辑:梁威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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