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森林火灾,全面守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蕉岭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森林高火险禁火期
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
蕉岭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禁火区域,在森林高火险期,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高火险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凡在高火险期进入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施集中保管,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和森林经营单位(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森林防火巡查队伍,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此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梁威 李灏洋(实习)
审核:叶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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