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你们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蕉岭法院家事纠纷调解室里回荡着法官的谆谆教诲。近日,蕉岭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妥善化解一起离婚纠纷。
1994年,钟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领证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和睦,孕育了一对子女,并共同经营着一家店铺,生活幸福安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店铺经营等发生争吵,渐生嫌隙,矛盾日益尖锐。面对渐行渐远的伴侣以及支离破碎的感情,钟某选择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审理时,承办法官经与双方沟通,发现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不动产、理财、保险和赔偿款等,种类繁多且金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表示对另一方掌握的银行存款不知情,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并一致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调查。为了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厘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承办法官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送达相关材料。
“涉案的这辆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写在动产这一栏;亲戚欠你们的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这笔钱款的来源、权属等要写清楚……一定要如实填报,若未如实申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对财产申报事项进行了详细释明,耐心引导当事人如实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依据两人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据,承办法官及时梳理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多次组织开展线下调解,商讨分配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也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因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方当事人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运用,确保了公平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财产争议,也为此类案件一次性、实质性化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方静娜 张倚瑶
编辑:李子莹 曾颖(实习)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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