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蕉府公〔2024〕17号
因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蕉岭段)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蕉岭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蕉岭段)建设项目用地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蕉岭段)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蕉岭段)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红线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附件1)
三、房屋征收部门:蕉岭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蕉城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蕉岭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2)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合法权属证明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有关征收补偿手续,并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1. 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蕉岭段)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2. 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蕉岭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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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舒宇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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