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蕉府公〔202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东山村、樟坑村、横岗村、湖谷村、城郊村、高畲村,文福镇红星村、暗石村、乌土村、白湖村、逢甲村,广福镇大坝村、乐干村、广育村,长潭镇高陂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东山村、樟坑村、横岗村、湖谷村、城郊村、高畲村,文福镇红星村、暗石村、乌土村、白湖村、逢甲村,广福镇大坝村、乐干村、广育村,长潭镇高陂村(详见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蕉岭段)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实施单位:蕉城镇、文福镇、广福镇、长潭镇人民政府。
四、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蕉岭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六、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蕉府公〔2024〕6号)作废,以本次公告内容及勘测定界图为准。
七、本公告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编辑:李舒宇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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