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

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支付房屋分割价款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近日,丰顺法院执行人员通过查封房产、冻结账户、耐心劝导,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完毕,巧妙执结此案。

张某(化名)与易某(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 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4年4月向丰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丰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定准许张某与易某二人离婚,婚生儿子跟随母亲张某生活,由易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儿子抚养费1200元直至其满18周岁止。同时,登记在易某名下的一处不动产归张某所有,登记在易某名下的一辆车归易某所有,张某应向易某支付人民币132771.82元作为房屋分割价款。判决生效后,易某协助张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某未能依约履行支付义务。2024年12月,易某向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冻结了张某的账户、查封了上述已过户到张某名下的不动产,并通知被执行人张某如不尽快履行,将按法律规定对查封的不动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用于清偿债务。然而张某依然不履行支付义务。

2025年5月8日,张某主动现身法院,执行人员经了解,原来张某想要出卖易某过户到其名下的不动产,但该房产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前来法院协商解决。

“我没办法一次性拿出13万多元,我想分期履行。”张某提出解决方案。

“我不同意分期履行。”易某坚持一次性付清。

“儿子的抚养费你也一直没有给。”张某又提出易某拖欠儿子抚养费的问题。

“你先把欠我的13万多付清,我再给你抚养费。”易某说道。

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后,执行人员分别跟双方做思想工作,劝导被执行人张某尽可能一次性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同时提出解决方案,即扣除易某需支付的10个月抚养费共计12000元后,张某向易某支付120771元房屋分割价款。双方当事人同意了该方案,张某当即打电话筹钱,当场将该笔款项支付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执结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洪燕  陈文静

编辑:杨舒琳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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