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孩子抚养费要承担!丰顺法院促成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掌上梅州讯 近日,丰顺法院执行干警通过耐心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徐某与巫某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徐某于2018年6月向丰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与巫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孩由徐某抚养,巫某每月应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巫某履行了一部分支付义务。2022年6月起,巫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24年1月,徐某向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巫某支付18个月的抚养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履行完相关送达手续,立即对被执行人巫某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查控,在划拨了巫某名下存款261元向徐某发放后,没有查询到巫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了僵局。

2024年5月,执行干警再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巫某,对其进行劝导,从孩子成长、亲情维系角度出发,希望其主动支付抚养费,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最终,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疏导和释法明理,巫某与其老板一同来到法院协商支付事宜。巫某的老板提出可预支巫某部分工资用于支付抚养费,并当场将剩余的10539元一次性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改变,离婚后的双方都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受教育的基本保障,法律从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养费负担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洪燕 陈文静

编辑:罗欢欢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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