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婚后双方在一起短暂生活,离婚时一方能否主张返还彩礼?近日,丰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的离婚纠纷。
小明(化名)和小红(化名)于2021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202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明因无法忍受小红的恶习,双方开始分居,未共同生育有子女。
2024年1月,小明到丰顺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起诉,要求与小红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要求小红归还小明婚前个人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小轿车,退还彩礼68000元和“三金”2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到双方就离婚、车辆处分方面均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在退还彩礼方面意见无法统一。考虑到彩礼数额较大,且关乎公序良俗,一判了之并不能解决纠纷。本着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积极寻求处理纠纷的“最佳方案”,决定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多次通过电话调解。
“既然双方协商离婚,大家好好沟通,解开心结,好聚好散……”在承办法官团队耐心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对彩礼数额和返还“三金”达成一致意见:小红自愿一次性返还彩礼20000元给小明,耳环、手镯实物返还,项链折价返还。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工作,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签名确认,随后制作调解文书并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官说法】
近年来,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增多。法官指出,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共同孕育子女,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多重因素,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案的调解方向也是在该司法解释的指导下进行,实现案结事了。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洪燕 吕彩君 徐丹枫
编辑:张晓珊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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