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心存侥幸,醉驾单方酿事故被拘役罚款

掌上梅州讯 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2022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女装摩托车从丰顺县留隍镇某酒店附近居民楼往丰顺县潘田镇方向行驶,行至丰顺县留隍镇某村道路段时,因摩托车没有停稳,连人带车倒在路边,李某也因倒地时头部着地而昏迷,群众发现异常后报警。经鉴定,李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1.1mg/100m1,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23年12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明确了醉驾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在本案中,李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91.1mg/100m1,已超过180mg/100ml,因此,虽然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却仍不适用缓刑,做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饮酒一分醉,驾车十分险。法官提醒,酒后驾车严重危害个人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家一定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对自己、家庭和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杜绝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吕彩君 赖铬剑

编辑:廖键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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