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大埔法院审结了一起以“电话口”方式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大埔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及依法没收(销毁)作案工具。
据了解,“电话口”,又称“手机口”,即手机对着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连接诈骗人员,一部手机拨打受害人电话,帮助诈骗团伙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实现语音中转从而实施诈骗的目的。2023年6月16日至6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运行“电话口”可能被上家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社交软件接受上家指示和安排,在潮州市某县和梅州市大埔县范围内架设“电话口”并联系专门充值话费的人为相关手机号进行充值。2023年6月26日,刘某驾车到大埔县某地,在车内将“电话口”设备连接好,为上家拨打电话提供通讯传输。当天下午,刘某在该处架设设备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正在运行的“电话口”三套,合计扣押手机32部、12条数据线及部分手机卡。当天扣押运行的“电话口”设备中,其中一手机号导致一名被害人被诈骗74000元。
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仍提供帮助,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前科、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梅州日报记者:洪国栋
通讯员:古俏聪
编辑:罗欢欢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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