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协助他人刷取多个银行账户中的现金并进行转移的案件。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15000元不等,扣押的违法所得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2024年2月底,李某与上家“旺财”商定,由“旺财”提供工作手机、车辆、银行卡、路途中吃住费用,李某则负责招聘人员一起到广东使用他人银行卡从银行ATM机中,将银行卡中收到的违法犯罪资金取现。
2024年3月10日,李某邀集到王某、安某后,由李某驾车,与王某、安某从河北省保定市到达广东省大埔县取款。李某三人从取的钱款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2024年3月22日22时许,李某三人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取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至案发,李某三人共计持他人银行卡52张,先后在梅州市大埔县、梅江区等地取款,其中李某获利约15500元、王某获利约5000元、安某获利约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三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协助他人将存于多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予以取现并转移,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洪国栋
通讯员:古俏聪
编辑:张晓珊 曾颖(实习)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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