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埔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某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俗称“静丙”,下称“静丙”)的案件,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丘某(大埔人)、丁某(大埔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10.08万元、10.4万元,及依法没收并销毁假静丙。
2023年1月10日,林某(另案处理)得知黄某(另案处理)能够从某工厂里的员工中低价拿到没有包装和标签的静丙后,便向黄某购买了18万元的静丙。2023年2月5日,林某找到被告人丘某让其分销,丘某应允后,于2023年2月7日则又找到被告人丁某,让其分销。几经分销,最后,张某作为中间人,协助董某(另案处理)卖给被害人杜某80瓶静丙。
2023年2月8日,张某、丁某和杜某各自来到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高速路口完成交易,被害人杜某回到家后,发现购买的静丙疑似假药,遂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经检验,该80瓶静丙为假静丙。案发后,丁某、丘某被抓捕归案,两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共计1.2万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杜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丁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退赃,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梅州日报记者:洪国栋
通讯员:古俏聪
编辑:李舒宇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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