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7个月!大埔一男子因非法盗采河砂被判刑

掌上梅州讯 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盗采河砂案件,被告人郑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上缴国库。

据悉,2022年4月8日凌晨0时至6时期间(禁采期),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挖掘机在大埔县汀江河段(禁采区)非法盗采河砂后售卖给他人,共盗采河砂方量332.4立方米,盗采的河砂价值为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从中牟利,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梅州日报记者:洪国栋

通讯员:张俞柳

编辑:刘家豫(实习)李舒宇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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