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2年7月4日晚,被告人邝某因离婚一事打电话让丈夫肖某回家。肖某回到家后,双方由口头争吵升级为肢体冲突。被告人邝某挣脱肖某控制后,情绪失控地冲到厨房内,将正在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拆下并拽至客厅,随后打开液化石油气瓶阀门,任由液化石油气从瓶口呈雾状喷射出,进而弥漫至整个套房及周边。后肖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邝某被现场传唤到案。经鉴定,本案中液化石油气瓶里的气体属于危险货物第2类第2.1项易燃气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邝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燃气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一旦发生爆炸、煤气中毒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一个家用的10升燃气罐,爆炸后产生的威力,可能达到145公斤TNT炸药的威力。该案中,涉案套房周边均有住宅及商铺,邝某虽没有拿打火机,但只要空气中有一点火花就会引起爆炸,且可能引起中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梅州日报记者 洪国栋
通讯员 古俏聪
编辑:林仪
审核:练海林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