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获刑!

掌上梅州讯 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连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连某乙是大埔县某公司股东,该公司在大埔县大麻镇某村设立厂房生产和销售机制砂。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连某乙在未取得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另一股东郭某丙等人,以公司的名义,聘请某爆破公司对该公司生产机制砂场地的山体进行爆破,爆破后剥离土石方5239m³,用以制砂并销售。经对案发地山体爆破点采样分析,爆破后剥离的土石方属于饰面建筑用非金属矿产,可作为矿产资源利用。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爆破产生土石方的价值为238907.64元。2023年1月,被告人连某乙到大埔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业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此前,被告人连某乙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刑,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连某乙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大埔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梅州日报记者:洪国栋 

通讯员:张俞柳

编辑:林仪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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