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用地想续建民房,需如何办理手续?这里有答案...

掌上梅州讯  家住梅县区梅塘西路万秋楼附近的夏先生近日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咨询,上个世纪90年代因公路征拆,其被划拨了一块土地用于建房,但当时因资金紧缺未能完全利用,如今想续建房屋,不知是否准许建设?需要如何办理?记者就此事帮忙了解。

夏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原206国道公路改造工程的拆迁户,1995年,原广东省梅县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划拨了位于梅塘西路夏万秋地段的480平方米安置面积给予其建房使用,现该地块处于城区范围内。“当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年龄尚小等各方面条件不许可,只能分阶段建房。”夏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先建了一栋5层楼高的民房,占地300多平方米,剩下140平米方建设用地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准建工程放线通知书,但在1997年,他在这140平方土地上仅建了一层100平方米的平房。“现在想续建剩余准建面积房屋,不知如何能准许续建。”夏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是征拆划拨的土地,但其没有办理国土证。

记者将夏先生的情况反映给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梅县分局再向市局相关科室咨询后回应记者,认为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在原址上续建。“根据市局业务科室的意见,对于这种征地拆迁安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及当时签订的征地拆迁安置协议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夏先生可以在这100平方米的基础上续建,但剩下的40平方米不能扩建了。”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现有已建好的100平方米建筑,需要夏先生先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再带上以前材料和新办产权证到市局办理升建房屋相关审批,具体能建几楼则要现场查核才知道。”

本报记者:梁志航

编辑: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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