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有余悸…男子两次险被“天降”物品砸中!律师提醒你…

掌上梅州讯  高空抛物很危险!若是不小心砸中路人,后果可能不堪设想。日前,市民刘先生就险些被“从天而降”的可乐瓶砸中,心有余悸的他呼吁市民提高安全意识,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监管及普法宣传。

回家路上险被“从天而降”可乐瓶砸中

6月19日下午5时许,刘先生回家途径梅城华侨城扶贵东路时,突然一个易拉罐可乐瓶“从天而降”,险些将他砸中。“那瓶可乐已经被打开喝过,掉落时发出“嘭”的声响,瓶子都瘪了,要是被砸中,后果不堪设想。”刘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被吓了一大跳,回过神后曾大声询问是谁所扔,但无人应答。于是,刘先生选择报警。22日,记者从梅县警方处获悉,经调查,该可乐瓶是一名6岁孩子在楼上所扔,民警已教育其家长,并要求家长加强看护、教育。“清明节后,我在该路段附近还遇到过一起在楼上往下扔冰块的事件,当时我也险些被砸中,高空抛物很危险!”刘先生说。

高空抛物坠物致害需担责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不时见诸于网络、电视、报纸等,高空抛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受到了广泛关注。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有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还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广东圣图托斯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报法律顾问陈垚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切勿高空抛物!

本报记者:王丽莉

编辑:黄振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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