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两个多月以来,蕉岭县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安全整治,其中一项重点就是酒驾查处。
日前,在查酒驾工作中,查获二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这种“屡教不改”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一】
2020年5月18日晚上九时二十分许,郭某某(男,28岁,蕉岭县南礤镇人,住蕉城镇),驾驶摩托车来到蕉城镇溪峰东路翰荣桥路口,遇交警执勤检查。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数值为76.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其当晚在朋友家里吃饭,喝了2小瓶啤酒,9时左右离开,回住家途中被民警查获。
经交通管理系统进一步查询,民警发现郭某某曾经于2020年4月18日,在蕉城城区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被处罚。
证实其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据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另外,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其驾驶的摩托车达到报废期限,罚款1000元、摩托车作报废处理。
【案例二】
2020年4月28日晚上八点半左右,林某某(男,32岁,蕉岭县新铺镇人,住蕉城镇)在外面吃饭后,驾驶小轿车送朋友回家,途径蕉城镇长兴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48mg/100ml。
经查,林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公安机关处罚。因此,林某某的行为也是“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林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来源:蕉岭公安
编辑:张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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