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将依法受到严惩,然而,河源男子竟到五华非法捕捉136只麻雀,最终只能受到刑罚的处罚。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家住河源市紫金县的贺某在五华县龙村镇某村一处农田里利用录音机、黏胶等自制的捕鸟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共捕捉到136只小鸟,造成其中12只小鸟死亡(存活的124只小鸟已由相关部门放生,死亡的12只小鸟已作掩埋处理)。
经鉴定:贺某捕捉到的136只小鸟全部为麻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麻雀的动物整体基准价值为300元/只。该136只麻雀共价值40800元。其中12只死亡的麻雀涉及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价值合计为3600元。对此,五华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华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线上开庭”审理了此案。
五华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判处缴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
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报记者:王丽莉
通讯员:徐冰琪
实习编辑:吴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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