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柜钢化玻璃自爆 市场监管部门助维权

案情简介

林女士2016年在蕉城镇金城工业园某家具店,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一款钢化玻璃台面电视柜,2019年5月26日晚上,该电视柜台面突然发生自爆,电视机也遭到损坏。林女士随后联系家具店协商赔偿事宜,家具店表示要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责任后才能赔偿。无奈之下,林女士拨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希望店家赔偿其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蕉岭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林女士投诉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经了解,5月26日晚上,林女士家电视柜的钢化玻璃台面无端突然发生自爆,玻璃碎了一地,电视机也因此跌落受损。林女士认为该电视柜钢化玻璃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家具店则称,该款钢化玻璃电视柜不是其生产的,且当事人也已经使用了很长的时间,不应由其承担赔偿。经蕉岭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经过耐心细致调解,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家具店为林女士免费更换新的电视柜钢化玻璃台面,并承担1500元电视维修费,剩余的维修费用由林女士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关于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由谁承担责任及赔偿人追偿的问题。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往往不清楚究竟是谁造成的,经常出现销售者推给生产者,生产者推给销售者。那么消费者到底应向谁请求赔偿,是向销售者要求賠偿还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或者是否可以同时向销售者和生产者提出呢?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能够根据情况自由选择从销售者或是生产者方面获得赔偿,避免维权无果的情况发生。

通过本案,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二是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的法律权益,避免在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推诿过程中自身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

提供单位:蕉岭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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