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口罩价格,药品未明码标价...梅州曝光五宗典型违法案例

掌上梅州讯  记者日前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防控疫情期间,该局查处了五宗典型违法案例,涉及口罩未按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来源不明的口罩等方面。 

1.梅州某医药公司旗下大药房销售口罩未按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并阻挠执法案

简要案情:1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干警对梅州某医药有限公司位于华建市场附近的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药店共购进口罩800只,无法提供有效进货凭证(含进货价格),现场无明码标价,销售价4元/只,已销售480只。该药店上述行为属违反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该药店对此不服,在群众中四处散布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允许其销售口罩,造成不良影响。

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派出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位于梅江区月梅的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该药店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武态度恶劣、阻挠执法,并多次推搡执法人员。梅江警方将违法嫌疑人王某武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问,王某武如实交代了对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检查心生不满而后推搡、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事实。目前,违法嫌疑人王某武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五华县某药店销售口罩未按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1月27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五华县某药店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且价格偏高。县局于当天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2020年1月23日从东莞购进200包口罩,成本价是30元/包,销售价是50元/包,总货值是10000元,该店未明码标价售出13包,共获取违法所得260元。

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县局当场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立案调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年1月28日向该店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店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52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袁某辉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口罩案

简要案情: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位于兴宁市龙田镇炭子坪街18号的袁某辉(经营户)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口罩。经查,现场查获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口罩142只,售价2.5元/个,货值合计355元,执法人员现场实施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4.梅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口罩案

简要案情: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位于兴宁市兴城兴田一路金源大厦509号的梅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口罩。经查,现场查获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口罩17只,售价5元/个,货值合计85元,执法人员现场实施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5.兴宁市某百货商店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口罩案

简要案情: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位于兴宁市兴城青眼塘一街40号的兴宁市某百货商店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口罩。经查,现场查获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口罩204只,售价5元/个,货值合计1020元,执法人员现场实施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本报记者:严伟涛 

通讯员:陈国生

编辑:罗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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