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依托市人才驿站和县、镇乡村振兴人才驿站,建立市、县两级返乡入乡创业顾问团、创业导师(专家)库,组建镇级返乡入乡创业服务队,设立村级返乡入乡创业联络员,充实创业导师志愿团队,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政务咨询、创业参谋、平台搭建、法律维权等服务。
(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紧密结合返乡创业人员的创业需求,依托院校、各级人才驿站及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新“课堂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培训+专业技能”等模式,开发一批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推广培训下乡入村、远程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推动优质资源城乡共享。
(三)壮大返乡入乡队伍
结合探索建设乡村产业社区,推动技术、人才等要素更多流向农村。建立银发人才智库,引导银发人才发挥政治、经验和人脉优势,积极引进在外人才回乡创业。鼓励政治素质高、奉献意识强、社会资源广的在职、退休干部回乡联镇联村,帮助解决产业振兴发展、返乡创业等问题。鼓励支持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建立本地外出人员联络机制,引进一批返乡入乡人才,发掘一批“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和能工巧匠,以乡情亲情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术技能人才等回乡创业创新,按规定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及其家庭提供配套公共服务。对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梅投资创业的,优先提供对接服务。允许农技人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激发农技人员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人员可享受《梅州市实施“青梅计划”集聚优秀青年人才的若干措施》相应扶持政策。
(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平台,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等公共信息。依托人才驿站建设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建立投资创业政策库,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补贴发放等全方位服务。加强村居公共服务平台(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提升信息化服务能力。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镇(街道)依托商会、行业协会建立返乡入乡投资创业联盟,常态化开展创业投资对接活动,促进资源共享、协同发展。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创业企业制度,掌握返乡入乡创业需求,及时化解创业难题。
(五)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利用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及闲置厂房、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主要面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的农村创业园区和农村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镇(街道)可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创业一条街,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免费或低价租赁为返乡创业提供场所。经新认定为市级示范性返乡创业园区(基地)的,市财政按每个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六)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和推介
结合返乡创业需求和区域资源禀赋及产业优势,加大创业项目征集、推介工作力度。完善市场化创业项目征集工作机制,鼓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各类企业等开发征集创业项目,建立返乡入乡投资创业项目库,定期发布、推介产业发展引导目录和创业项目信息。
(七)提供创业用地保障
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鼓励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优先用于保障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为实施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家庭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地集中流转给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八)加大创业贷款支持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返乡入乡创业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县域吸收的存款优先支持返乡入乡创业融资需求。对因疫情造成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可给予展期1年还款。
(九)实施税费减免政策
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上级明确的相关税费优惠事项,上浮标准按顶格执行。加强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帮助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用好用足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十)抓好典型示范带动
结合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选树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典型。每年培育一批返乡“创业之星”,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带动就业效果好的返乡入乡创业优秀带头人和优秀乡村企业家,在开展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时给予适当倾斜,在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时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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