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治疗原有疾病支出的费用能否得到赔偿?

掌上梅州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控制治疗原有疾病而产生的医药费是否能得到赔偿?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为控制治疗原有疾病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计入交赔范围。

2021年8月,傅某驾驶摩托车与曾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导致傅某受伤,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曾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傅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傅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认定,傅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相关医疗费用具有合理性,剩余自身疾病的治疗相关费用不具有合理性。后双方就赔偿项目及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傅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其中含控制原有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

傅某表示本次交通事故对其的疾病确实有影响,其因免疫力低下而必要使用控制原有疾病的药品,其所支出的医疗费应该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鉴定意见,仅认可因本次外伤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剩余因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不具有合理性,不予认可。

五华法院经审理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治疗傅某自身原有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应否计入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根据规定,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受害人原有疾病控制治疗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前,傅某自身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需要定期透析治疗,而治疗傅某所产生的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等费用属于控制性治疗费用,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故治疗傅某自身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应计入赔偿范围。因此五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傅某含控制原有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蓝江 陈耘

编辑:陈坚平

审核:丘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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