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五华一男子肇事逃逸被判刑

掌上梅州讯 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部分驾驶员驾车撞到人后因恐慌逃离现场,这样的行为实则是害人害己。五华一男子驾车撞人致死后逃逸,最终被五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1年11月19日18时50分,温某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温某云从五华县某镇方向出发行驶,途经某镇沿江路段时,碰撞到公路上的行人邹某英,造成邹某英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温某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温某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逃一时不能逃一世,肇事逃逸反而会加重刑罚。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通讯员:李勇良 陈美雯

编辑:陈坚平

审核:丘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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