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明码标价”宰客更可恶

■ 徐林生

1月25日,有消费者在广西北海就餐时被宰“4个菜1500块”冲上热搜。菜单显示,他们点了油螺辣炒、龙顶清蒸、马蹄和贵妃辣炒四个菜,总价1573元。关注到该事件后,北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经查,该店证照齐全,秤具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海鲜产品全部“明码标价”,消费者所点四道海鲜在点菜单上的价格与海鲜池标注价格一致,定价基本符合春节期间海鲜餐饮消费价格。

调查发现的问题有:该店家存在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马蹄螺和贵妃螺经烹饪后分量略少等问题。相关部门已责令店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责令出租车公司对涉事司机进行约谈、罚款和限期停运处罚。上述调查结果表明,该店家虽然“明码标价”,但仍涉嫌短斤缺两等问题,被责令停业整顿并立案处罚,是咎由自取。

值得肯定的是,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可谓及时、有效,没有因为店家“明码标价”就大事化小,而是对消费者投诉问题深挖细查,对店家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很好回应公众关切,起到应有震慑效应。

“明码标价”宰客更可恶。不少商家认为只要商品“明码标价”,消费行为属“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他人毋庸置喙。问题在于,商家“明码标价”不等于诚信定价,更不能与“合法经营”画等号。假如虚高标价,明显违背《价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定价原则,涉嫌牟取不合理利润,与“明码宰客”无异。再者,上述案例表明,即使“明码标价”,不良商家一样可以利用较为隐蔽方式短斤缺两,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对此,监管部门务必与时俱进,创新方法,瞪大“法眼”,该出手时就出手。

编辑:叶惠玲

审核:陈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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