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人,来为《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建言献策!

掌上梅州讯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即日起,《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是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项目。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立法工作部署会,成立了立法专班,印发工作方案,委托嘉应学院立法基地进行起草。经过前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情况和改稿会等程序,形成了《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7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拟订了《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内容共计二十八条。

即日起,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立法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将修改意见的电子文本发送到mzrdfgw@163.com,电话(传真)为0753-2188319。

【链接】



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弘扬梅州客家传统饮食文化,促进梅州客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梅州客家菜的文化传承传播、创新发展、人才培养、产业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梅州客家菜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梅州客家菜是指在梅州形成、发展的具有客家地方风味特色或者文化传承基础,且具有以下特点之一的菜品:

(一)采用本土独特的制作方法;

(二)带有传统客家地方风味特色;

(三)符合梅州客家菜标准体系要求;

(四)与其他菜系融合创新形成的客家风味。

第四条【总体原则】  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和产业促进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产业融合的原则,做到传承弘扬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注重质量与塑造品牌相结合,行业发展与产业促进相结合。

第五条【政府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梅州客家菜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和客家菜专项规划立项审批工作;

(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标准,指导有关机构开展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培养和培训,建立健全梅州客家菜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组织开展梅州客家菜名师、名厨的评选、认定和推荐,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梅州客家菜技能技艺展示、评比或者交流活动等工作;

(四)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双随机检查”和抽检等措施,提升梅州客家菜生产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管理和保护梅州客家菜知识产权,维护梅州客家菜公平交易、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等工作;

(五)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和监督,指导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梅州客家菜文化的传承与传播,开展制作技艺文化的调查、征集、整理工作,组织、推荐梅州客家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各类交流展示活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梅州客家菜产业的融合发展等工作;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梅州客家菜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动梅州客家菜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组织开展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店评比、认定、对外宣传推广等工作;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食材生产端品质的监督管理,促进梅州客家菜食材的种植、养殖和生产产业化,促进梅州客家菜食材产业与客家菜产业的融合发展等工作;

(八)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促进乡村振兴事业与梅州客家菜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九)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文化进校园等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梅州客家菜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各级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工作。

第八条【行业组织职能】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服务、指导以及行业自律,积极推动梅州客家菜制作技艺的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促进梅州客家菜制作技艺的交流与推广。

鼓励梅州客家菜企业、行业协会和院校系统梳理菜谱、汤谱、点心谱、小吃谱等以及客家菜宴席经典菜谱菜单,运用先进技术改良、创新制作技艺,适应市场需求开展客家菜菜品和调味品创新。

第九条【名菜名录及菜谱档案】 本市应当建立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制度。

对列入名录的名菜,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音视频或其组合方式记录菜品原材料、辅助配料、菜品品相、制作标准、菜品特点、营养成分、申报单位、代表性名师名厨等内容。

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梅州客家菜菜肴、特色小吃新品,不断丰富梅州客家菜菜谱体系。

第十条【名菜名录的认定程序】 已公布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梅州客家菜制作技艺,其对应的菜品应当直接列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除第一款外的梅州客家菜菜品,需列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一)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将相关项目列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推荐具有鲜明客家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

(二)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食品营养健康、烹饪工艺技术、饮食文化、餐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拟订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获得认定的名菜名录的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名菜名录年度审查、动态抽查以及公众监督等动态复核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跟踪结果。对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形成优胜劣汰的名菜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制作技艺非遗保护】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梅州客家菜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濒危品牌和制作技艺实施抢救措施,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认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制作技艺传承传播】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梅州客家菜的保护单位应当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支持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工作,并保障其传艺所需的设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客家菜文化创新与宣传】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餐饮行业协会和教学科研机构对梅州客家菜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民间传说、名人故事等文化遗产开展调查、征集、整理和研究工作,提炼梅州客家菜品的食材特点,挖掘梅州客家菜文化内涵,赋予时代特色,提升梅州客家菜的整体文化品味。

媒体应当加大对文明、健康、绿色、营养、长寿、团圆等梅州客家菜饮食风尚或者标签的宣传和推广。鼓励通过制作影视作品、美食纪录片、客家山歌等形式宣传梅州客家菜。

鼓励梅州客家菜企业充分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大众传播方式以及夜市、展销会、节庆活动、餐饮美食文化节等宣传推广客家饮食文化,推动梅州客家菜成为大众流行的饮食时尚,拓宽梅州客家菜市场化需求。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标准与体系】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联合餐饮行业协会制定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专业能力的评价和考核标准,开展梅州客家菜名师、名厨的评选、认定和推荐工作,构建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兼顾的“客家菜师傅”培养培训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梅州客家菜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人才培养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以烹饪技能培训为主,延伸拓展餐饮管理、茶艺品鉴、客家饮食礼仪、梅州客家菜文化等课程,将职业道德、营养健康知识融入“客家菜师傅”教学培训内容,增强“客家菜师傅”职业技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完善场地设施、实训工位等配置,加强“客家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聘请梅州客家菜技能大师、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提高“客家菜师傅”的培养培训能力。

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梅州客家菜烹饪专业建设,开设梅州客家菜菜系的相关课程。组织有关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联合餐饮名店和业内专家编写“客家菜师傅”培训教材。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梅州客家菜企业合作,推进“客家菜师傅”培养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创业就业帮扶】  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在梅州开办农家乐、小餐馆等梅州客家菜餐饮服务创业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客家菜师傅”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标准体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推动餐饮行业协会、企业研究制定梅州客家菜菜品、营养等团体、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形象和品牌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梅州客家菜企业通过菜单设计、菜品设计、店堂设计、商业形象设计、餐具设计、服务礼仪和管理规范化等方式,提升梅州客家菜的餐饮文化品味和市场美誉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梅州客家菜名店、名厨评选等方式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并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食材、餐饮、文化和旅游资源特色,因地制宜打造梅州客家菜美食街、美食小镇。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开展美食街、美食小镇评选并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九条【客家菜老字号】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提升“老字号”梅州客家菜餐馆,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老字号产品,扶持打造一批梅州客家菜产业金字招牌。鼓励符合条件的梅州客家菜名店、名菜、名点、名小吃经典传承老店,依法申报各级老字号。

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行业协会、企业及其食材生产企业以各县(市、区)或者特定乡镇地理名称申报梅州客家菜菜品及其食材国家地理标志或者集体商标,不断完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引导具有一定资源优势、产业规模和市场知名度的社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鼓励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自有注册商标双品牌模式。

第二十一条【预制菜开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研发以本地区农副产品和水产品为主要食材的方便菜肴、方便主食、自热食品、即食食品、速冻食品等客家预制菜以及客家菜理料、调味品等,扶持、培育客家预制菜品牌,打造客家预制菜示范企业,推动客家预制菜产业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客家预制菜自动化、工业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和研发投入,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梅州客家菜企业推进中央厨房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客家预制菜产业链。

支持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规划建设客家预制菜产业园,与现代农业产业园联动发展,促进客家预制菜产业与传统餐饮业协同发展,打造全球客家预制菜集散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客家预制菜流通体系,支持仓储冷链物流发展,培育跨区域的客家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的生产基地建设客家预制菜专供田头(塘头)智慧小站和销区前置仓,建设全程闭环供应模式。

第二十二条【客家小吃】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打造传统特色小吃推广平台,推动传统特色小吃企业和从业者与网络服务平台合作,开通外卖点餐功能和冷链配送服务。

鼓励传统特色小吃企业和从业者结合市场需求,改善食材,改良制作,创新设计,提高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帮助传统特色小吃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

鼓励有意从事传统特色小吃行业的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自主创业。

第二十三条【商业模式创新】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型餐饮业态,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巩固发展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等经营模式,加快发展网上营销外卖、美食推介平台等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规模化、工业化发展,鼓励资本运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集团。

第二十四条【产业链延伸】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引导梅州客家菜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业企业开展合作,形成产业联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创办为梅州客家菜企业提供食材的大米种植基地、果蔬种植基地、家禽家畜以及水产品养殖基地、调味品生产基地等,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店为龙头,推动绿色食材供应基地建设,为梅州客家菜企业提供无公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引导企业按照标准化规程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保障食材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产业融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文旅企业与梅州客家菜企业的深度合作,整合客家特色美食资源、文化创意资源和旅游资源,将参观美食街(广场)、美食镇(村)、品尝客家特色美食和小吃纳入旅游观光项目,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梅州客家菜产业有机融合发展。

鼓励在旅游景点建设集客家菜餐饮、客家菜文化展示、客家菜文化创意、客家菜文化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梅州客家菜特色品牌展示场馆。

市、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促进乡村振兴事业项目与梅州客家菜产业要素的有机融合,引导乡村振兴资源投入食材种植养殖和梅州客家菜制作。

第二十六条【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开发金融、保险产品,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对梅州客家菜企业的信贷、融资、保险等的扶持力度,做好客家菜食材生产和养殖灾害保险服务,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梅州客家菜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七条【推广交流】  支持梅州客家菜名牌企业、连锁企业、骨干企业走出梅州,向省外、境外拓展业务,提高梅州客家菜的国内知名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扩大梅州客家菜品牌影响力方面作出贡献的餐饮企业,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赴“一带一路”沿线、东南亚以及港、澳、台等世界客属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梅州客家菜饮食文化交流与宣传,推介梅州客家美食,输出梅州客家菜厨艺人才和技术服务,合作开发经营梅州客家菜,扩大梅州客家菜的影响力。

鼓励梅州客家菜与潮州菜、广府菜以及全国各大菜系交流合作,在本地的外来菜系餐饮行业中推广梅州客家菜食材和菜品,促进菜系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梅州日报记者:林德培

编辑:张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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