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
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涉及的热点问题一一进行回应。教师教育惩戒权话题一直颇受关注,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职权,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家长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许多学校出现了老师对学生的“调皮捣蛋”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熊孩子”的行为如何得到制止和适度的管教成为令学校和家长都颇为头疼的问题。
今年4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表决通过,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用专章规定具体内容。
其中第56条规定,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教师有了惩戒权,应该怎么使用?发布会上,李大胜表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要遵循一定条件和程序。他提醒,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程序上应该先制止、批评后惩戒。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
同时,教育惩戒措施和体罚等行为有明确界限。“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大胜说。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基于这一情况,条例在审议期间已经注意做好了与规则的衔接。
实习编辑:刘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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