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梅州共享单车新规拟出台,这些和你息息相关

近年来,共享(电动)自行车对于短距离出行真的好方便。但是随着它的普及和使用,一些令人头疼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投放车辆前企业准备工作做足了吗?

骑行者的安全如何保障?

谁来对共享单车的停放进行管理?

使用前交的压金会难退吗?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梅州准备出台相关文件了!

今日梅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

公开征求《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引导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方便市民出行,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梅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中哪些问题得到了明确?哪些是我们要关注的?重点小编都帮大家划好了,快来看看吧!

适用范围

《意见》明确,其中所有的内容适用于梅州城区范围,该“梅州城区范围”是指梅江区与梅县区全区,其他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经营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在本市工商注册,主动接受交通、住建、公安、市场、金融等政府和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2、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质量和技术标准,均应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锁;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头盔。

3、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按每投放120辆(含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不低于1人的标准配备管理和维保团队。

4、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相关数据信息应接入我市交通、住建、公安等部门。

拟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前30日内,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区域内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运维和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运营方案,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模式、用户信息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用户及公众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以及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电子协议文本。

3、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4、企业在我市投放车辆的时候,需企业提出申请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得我市住建、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后企业方可在我市投放车辆。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我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我市交通、住建、公安等部门。

用户安全

1、企业应要求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儿童及青少年提供服务。

2、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3、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手段,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企业应当向交通、住建、公安等部门开放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数据。鼓励企业将运行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企业应及时向通信管理、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4、加强车辆性能监管。企业在投放前需取得车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并主动接受市场监督部门监管。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条件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对投放前的车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召回缺陷产品;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有明确的废弃车辆回收机制,督促企业有序回收废弃车辆;组织企业做好电池登记备案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废旧电池的回收,降低废旧电池对环境的污染。

治理与监管

一、明确部门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职能部门要加强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城区(梅江区、梅县区)政府要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具体职能分工见公告原文内的附件。

公安机关对盗窃及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施欺诈等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停放车辆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罚;

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住建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住建执法部门发现违规停放车辆应及时予以清理。

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规范运营行为

1、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用户押金,不收取用户预付资金,在服务结束后向用户收取费用。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管理,加强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适当限制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不履行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交通、住建、公安、市场、金融等政府和部门机构应当公开通报相关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运营,并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

三、社会共同监督

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协会,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见习编辑:张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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