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消费教育需多方参与配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5日,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黄先生投诉称,其小孩是梅江区北大新世纪实验学校学生,该校旁边的士多店会通过学校篮球场边的栅栏向学校内的学生售卖啤酒,请求监管部门跟进处理,制止该士多店向未成年人售卖啤酒的行为。

调解过程及结果

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士多店经营者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是违法行为。该士多店经营者诚恳接受批评,并表示以后不再向学校学生出售烟酒。

同时,执法人员还来到北大新世纪实验学校,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学校负责人,希望校方加强在校学生消费教育,传导科学健康消费观念。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并表示会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指导,并尽快对校园周边栅栏进行密闭加固,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

案例评析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規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还没有完全成熟,身体、心智尚在发育过程中,所以法律基于对他们的保护态度,在行为上加以限制。

其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据此,任何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都属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未成年人消费教育需要学校、社会、家庭等多方参与、积极配合。

提供单位:梅江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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