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例!梅州一社矫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减刑

掌上梅州讯  2020年8月17日,随着法官法槌的落下,梅州市梅江区社区矫正对象谢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见义勇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谢某作出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相应减去两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施行以来,广东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例;也是梅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得减刑的首例案例。

梅州市梅江区社区矫正对象谢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梅州市司法局所属的县一级行政机关梅江区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2020年3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谢某正在梅州大桥附近河堤边散步,见一人在河中挣扎,浮浮沉沉,看上去体力透支。在这千钧一发之际,谢某不顾自身安危跳入河中,成功把落水人救上岸。2020年5月25日梅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谢某颁发了表彰奖励证书并奖励金5000元。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减刑建议。”

经梅州市、梅江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谢某减刑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社区矫正对象谢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具有悔改表现,并能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落水群众,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情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谢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改为一年四个月。

社区矫正以特殊预防目的和教育矫治模式为其制度着眼点,而减刑制度作为我国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奖励制度,梅州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激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社区矫正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据悉,梅州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严格管理、科学矫治,成效明显,特别是引入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等,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充分发挥延伸管教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作用,着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使梅州社区矫正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本报记者:丘佳溢

通讯员:赖敏

编辑:丘琼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