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口头约定进行交易引纠纷?平远法院:双双驳回!

掌上梅州讯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以口头约定进行的交易。那么,若产生买卖纠纷时,口头协议能否保障双方的权益呢?近日,平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买卖双方相互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涂某、涂某炬和涂某亮是某茶叶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三人共同种植茶叶面积120亩。2018年上半年,王某鹏向涂某购买茶叶,双方口头约定以每斤90元共500斤的数量进行交易,并由涂某按照王某鹏要求的制茶工艺进行加工制作茶叶。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王某鹏通过微信多次向涂某转账茶叶款共22000元,后王某鹏从涂某委托的茶叶加工人凌某泉处收取部分已加工茶叶。王某鹏在收取该批茶叶后,以茶叶品质不合格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并要求涂某等3人返还已付的茶叶款。因产生纠纷,王某鹏将涂某等3人起诉至法院,诉请涂某等3人返还货款220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3168元。而涂某等3人也向法院提出诉求,诉请王某鹏支付剩余茶叶款23900元及相应费用。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鹏与涂某、涂某炬和涂某亮的茶叶买卖仅为口头约定,双方之间的茶叶生意既未签订明确的书面买卖合同,也未有留存其他证据证明交易双方的主体、质量、验收标准等,且庭审中对于茶叶买卖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确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在无法对双方各自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双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鹏要求涂某等3人返还货款22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涂某等3人要求王某鹏支付剩余货款23900元及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商品买卖有风险,一旦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或无法证明合同内容,当出现争议时将导致举证困难,承担败诉的风险,以致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大家应养成签订书面协议的习惯,这样就能有效规避风险,如若发生诉讼,也能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问题。

本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卢笑梅

编辑:杨乔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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