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获刑十一年半!夏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终审判决

掌上梅州讯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夏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首要分子夏某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对其余六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到10000元不等罚金。

据查,2017年至2019年2月间,夏某多次开设赌场,并组织郑某林、陈某甲、李某负责带人参赌、记账、抽水等。期间,为追讨参赌人员的欠款,夏某先后纠集刘某警、郑某林、陈某甲、李某等人以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催债的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另外,夏某还伙同妻子陈某乙以及杨某选向梅州市某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抵押贷款290400元,并把抵押的小车私自出卖给他人,后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2019年4月4日,夏某、陈某乙、杨某选家属已将抵押贷款全部偿还给某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得到谅解。 2019年2月12日,公安民警在兴宁市坭陂镇某村抓获夏某、刘某警; 3月4日,郑某林、陈某甲、李某主动到兴宁市公安局坭陂派出所投案; 3月12日、13日,公安民警依法传唤陈某乙、杨某选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郑某林、陈某甲、李某结伙开设赌场,并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他人索取赌债,强拿硬要,属恶势力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某、杨某选、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警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兴法宣

编辑:宋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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