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7日中午,蕉岭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蕉城镇溪峰东路的隔离水马被车辆损坏十几个。
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调查走访,并通过智慧新警务视频监控系统,很快查找到肇事车辆。民警联系到驾驶人廖某某(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并口头传唤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暂扣粤M****7号肇事厢式货车。
驾驶人廖某某对损坏交通设施隔离水马、驶离现场、未停车报警的事实供认不讳。
蕉岭交警大队依据多方证据,认定廖某某肇事逃逸,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经相关部门确认损坏隔离水马10多个,损坏及安装等相关费用由廖某某承担。廖某某后悔莫及。
法律链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习编辑:侯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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