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代弟弟签下协议,欠款后谁来还?来看五华法院怎么说

掌上梅州讯 母亲入住养老院,哥哥阿新代替弟弟阿辉在《入住协议》的监护人上签名,那么所签协议对弟弟阿辉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由哥哥阿新及其母亲支付养老服务费用,协议对弟弟阿辉不产生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8日,七旬母亲李某入住五华某颐老院,其大儿子阿新(化名)与颐老院签订《入住协议》,协议期限从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约定了颐老院为李某提供服务内容,每月养老服务费用为3600元以及水电费40元。协议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处有“李某”签名字样并摁有指模,监护人处有“阿新、阿辉”签名字样,其中,阿新签名处摁有指模。同日,阿新向颐老院支付水电费40元,又于同年10月9日、10月10向颐老院支付养老服务费用合计4710元。2019年2月,颐老院因阿新未按时支付养老费用,遂将李某送回家中,并由时任村干部作为见证在《接收证明》中签名。

颐老院曾多次要求阿新、李某支付拖欠的养老费用,均未果,无奈之下,颐老院只好将李某三母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对此,阿辉辩称,其哥哥阿新是在未征得其同意,且无授权的情况下假冒其名字签订的《入住协议》,阿新假冒其签名侵犯了其姓名权,其不应承担协议中的支付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查明,入住协议中“阿辉”签名为阿新所为,阿辉未授权他人代签,也没有亲手签名,直至庭审结束时该协议也未获得阿辉追认,故该协议书对阿辉不产生法律效力。李某作为实际接受服务对象,在颐老院接受服务至2019年2月20日,但仅支付一个月的养老费用,2018年11月8日后的费用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付责任。阿新作为合同实际签订人,也应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偿付责任。综上,法院遂判决阿新及其母亲李某应向颐老院支付养老服务费用。

该院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亲属代为签订协议的情形。然而,即便是亲属代为签订协议,也应当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在代签后应当取得当事人的追认。否则,代签的协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报记者:王丽莉

通讯员:刘燕花

编辑:刘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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