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爱发“令”!丰顺县检察院发出全市检察机关首份《督促家庭教育令》


掌上梅州讯  6月10日下午,丰顺县检察院未检办在审理一宗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针对涉案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父母监护不力、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同时向小明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和《督促家庭教育令》,引导小明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生效后,全市检察机关发出的首份《督促家庭教育令》。

办案过程中,通过与小明及其家人多次沟通交流,并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检察官发现,小明幼年时期隔代教育,爷爷奶奶较为溺爱。童年时期,母亲常常采用打骂说教的教育方式,对小明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后因父母离异,小明跟随父亲生活,父亲整日忙于工作,母亲在外打工,均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缺位,亲子间缺乏沟通。小学毕业后,小明父亲因犯罪被判刑,小明更加严重缺乏管教,并出现了旷课、飙车、文身、吸烟等不利于健康成长的行为。最终,小明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和案件证据材料,丰顺县检察院依法对小明作出不批捕决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办案检察官关注如何挽救处于迷途中的小明。

“孩子犯错涉罪,家长也有责任的。希望你们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全心全意关爱孩子的成长。”6月10日下午,办案检察官结合小明父母存在的监管缺位及家庭教育方法不当问题,向小明父母发出了《督促监护令》和《督促家庭教育令》,小明父母也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连检察官都这么关心孩子,我们以后也会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来陪伴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表示,他们会自我反思不足,改善亲子关系,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重新建立和谐健康的家庭教育氛围。

下一步,丰顺县检察院检察官将联合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师向小明的父母定期提供帮助和指导,补上缺失的“家庭教育课”。

普法小课堂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督促监护人对孩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督促家庭教育令》适用于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教育孩子过程中未能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形下,帮助引导他们使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家庭教育。

两项制度相结合,可以更好地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助力家庭教育不再缺位,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切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丰检宣

图片由丰顺县检察院提供

编辑:李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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