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掌上梅州讯  近年来,梅州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保护、创新机制、源头治理、培育精品”四措并举,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梅州红色苏区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出台服务美丽梅州建设的司法意见,推动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生态共建,严惩各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962件,判处刑罚272人,罚金732万元;出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落地运行,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绿色通道、“一案三报告”机制,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恢复性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设立4个旅游巡回法庭,建立“庭、站、点”环境资源纠纷融合共治体系,连续3年发布涉山火犯罪典型案例,26份涉生态环境司法建议反馈整改率100%;深入开展精品案例培育,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家库,选任有生态环境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教育和行为规范引领作用,梅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执行等类型,展现了梅州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护航梅州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的坚定信心和坚决行动。

01

镇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向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主张垫付的应急处置费用

——交通事故致液态磷脂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林某开驾驶重型挂车行驶途中与杨某欢驾驶的因车辆故障停靠在应急车道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挂车运载的33.22吨液态磷脂油泄漏至梅县区程江镇大塘村灌溉农田、鱼塘水源,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梅县区程江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现场进行清理、修复,对受损群众进行安抚、赔款等,并垫付相关费用。后程江镇人民政府起诉要求各责任方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所有应急处置费用。


【裁判结果】

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梅县区程江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次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有权请求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责任方赔偿实际支出的费用,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货物运输公司赔偿垫付应急处置费合计438459.74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镇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工作,负有组织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职责。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镇一级政府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污染处置职责,发挥先行处置优势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完善环境资源司法裁判规则贡献了梅州法院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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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补植复绿”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李某明、郑某刚失火刑事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日,李某明和郑某刚在石扇镇某山场斜坡对废铁板进行打孔过程中不慎引燃干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2750亩,造成两镇三村15个村民小组饮用水管和生态林损失4万多元,77户村民饮用水管、果树、房屋山火烧毁损失将近30万元。案发后,李某明及其家属主动履行补植复绿义务,费用总计248万多元;主动交纳扑火费3万元、复绿设计费4万元、保证金3万元及先行履行合同苗木费等费用;赔付山火造成当地村民小组和村民损失共计34万多元。


【裁判结果】

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和郑某防火安全意识淡薄,在野外作业未尽防火义务,造成大面积林地烧毁,受损集体和村民的范围广、损失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两名被告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李某明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村民小组及村民因山火造成的损失,对火烧迹地进行复绿补植,并得到村民小组及村民的谅解,遂依法以失火罪判决李某明、郑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补植复绿”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表现纳入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取得惩罚、教育、修复生态的“三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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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严惩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叶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叶某从他人处得知,有人在朋友圈出售鳖类活体,遂通过微信与对方沟通购买价格,其间对方明确告知叶某该只鳖类活体为“鼋”,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经双方商定价格为6888元,叶某先支付了定金,收到“鼋”后支付尾款,并将“鼋”放到自家龟类养殖场养殖。后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野生鼋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150万元。


【裁判结果】

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明知他人出售的动物活体是鼋,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购买,其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情节严重,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维护梅州地区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有效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法交易,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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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打击涉农用地犯罪行为不手软

——廖某胜、廖某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


【基本案情】

2005年开始,廖某胜、廖某锋向兴宁市龙田镇两村部分村民购买水田、旱地,先后兴建7栋别墅(含门坪)面积共30.9655亩。2012年至2013年间,廖某胜、廖某锋在祖坟地重新修建其母亲的“活人墓”(生基),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挖山毁林修建通往坟地的道路。经测算,道路占用林地面积共6.72亩,其中生态公益林3.5364亩,商品林3.1836亩;坟地及周边建设面积0.153亩,为生态公益林。


【裁判结果】

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廖某胜、廖某锋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15万元,与两被告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用地中的水田、旱地、林地等都是国家弥足珍贵的土地资源。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乱占建设、故意毁坏农用地的违法行为,彰显坚决守住农用地保护红线的鲜明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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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依法严惩滥伐林木犯罪行为

——周某泉滥伐林木刑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周某泉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委托曾某青(另案处理)雇请砍伐工在五华县华城镇河亨村“天吊嶂”山上砍伐其本人和曾某青购买的桉树林。经鉴定:“天吊嶂”上超出砍伐许可范围的桉树面积为2604.95亩,材积为11328.18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为18398.81立方米。


【裁判结果】

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滥伐林木,滥伐林木达到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周某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林木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滥伐林木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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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私自设立垃圾场倾倒工业固体垃圾应重罚

——丘某墙、刘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丘某墙私自在大埔某山场开辟三个垃圾场,以1000-1400元/车的价格提供给他人倾倒工业固体垃圾。同时,雇佣被告人刘某在场地中卸载垃圾并进行填埋。丘某旋、何某敏等9人多次将固体工业垃圾倾倒在该垃圾场中。丘某墙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倾倒垃圾的款项164300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34000元。经鉴定,该山场三处堆放的垃圾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3594平方米。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丘某墙、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丘某墙、刘某等11人连带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鉴定评估、应急处置费用1008500元。


【裁判结果】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丘某墙在未取得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垃圾,雇佣刘某在场地中卸载垃圾并填埋,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丘某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丘某墙、刘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丘某旋、何某敏等9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除已抵扣部分,还需连带赔偿鉴定评估、应急处置费用893430元。


【典型意义】

随意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工业固体垃圾,对水源、大气、土壤造成严重危害,进而危害群众生命健康。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生态环境“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污染环境行为予以重罚,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健康权益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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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农田保护行政职能

——李某梅诉丰顺县小胜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李某梅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建设牛蛙养殖场,丰顺县小胜镇人民政府遂发出《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6月1日,小胜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因李某梅拒绝履行义务,2021年6月7日,小胜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李某梅的牛蛙养殖地并在涉案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玉米。李某梅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丰顺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发出《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明令禁止在全县养殖牛蛙。李某梅租用涉案农田养殖牛蛙,属于法律法规和丰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小胜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一审依法判决驳回李某梅的诉讼请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占用基本农田大量养殖牛蛙,严重破坏生态平衡,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开展耕地保护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守护好沃土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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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依法强制执行被非法侵占的林地助力复垦复绿

——林地租赁合同无效纠纷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时任大埔县高陂镇党溪村某村民小组组长擅自与被告大埔县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民小组将位于该村根竹窝石壁山的山地、林地、溪滩地等土地租赁给被告作石场开采开发用地。2017年9月,原告大埔县高陂镇党溪村某村民小组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后,该合同被判决为无效。但被告一直未拆除涉案林地上的相关附属设备设施,仍占有使用涉案土地。2021年1月,原告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涉案土地。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涉案土地。被告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大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腾退通知书、预处罚决定书等,并给予被执行人足够的腾退时间,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返还义务。2022年8月18日,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腾退,将被侵占的涉案林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法院对判决生效后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快速将被侵占林地收回,交由申请执行人复垦复绿,有力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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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梅法宣

编辑:李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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