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方酒驾,保险公司就一分钱也不用赔偿吗?

掌上梅州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将酒驾的侵权人、车辆所有者、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拿出了侵权人与其签订的放弃索赔声明书拒绝赔偿。那么放弃索赔能否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3日晚,五华青年张某酒后驾驶小汽车沿五华县潭下镇一河坝路由东往西行驶,途中碰撞到刚停好摩托车站在路上的大叔刘某,造成刘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右额颞部皮肤挫伤、脑震荡,经鉴定其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声明其放弃本次事故全部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驾驶人张某、车辆登记所有人林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21万多元。

刘某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称,张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张某签订《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其放弃向我公司索赔本次事故全部损失的权利,且酒驾属于免责事由,所以刘某的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我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了驾驶员饮酒的事故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已对该免责条款尽到释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因醉酒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侵权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放弃索赔声明书约定免除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责任,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张某自行承担。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蓝江 徐冰琪

编辑:陈坚平

审核:丘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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