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丈夫申请撤销婚姻获支持

掌上梅州讯 男子婚后才发现配偶在婚前已患有精神疾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撤销纠纷,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2015年初,家住五华县的阿芸经有关单位核发了《五华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专用证》,申请病种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7月,阿芸与五华男子阿锦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10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2月,阿芸因发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分裂情感障碍。阿锦认为阿芸婚前隐瞒病史,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阿芸办理了结婚登记,遂于2021年底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同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拟证明阿芸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并诉称婚前其对阿芸患有精神病史不知情,直至阿芸在婚后因病住院诊断和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提交特殊门诊专用证证明后,才得知阿芸早在2015年初之前就患有这一重大疾病。另外,阿芸本人未提出答辩意见,但其监护人表示同意阿锦与阿芸离婚。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锦与阿芸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阿锦在结婚后阿芸发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时才得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阿芸在结婚前已领取了《五华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专用证》,而在婚后不足半年再次发病时阿锦才知道阿芸的精神疾病情况。阿锦在2021年2月得知该事由之时至其起诉之日间未超过一年,现阿锦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方于2020年10月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可撤销婚姻,故阿锦要求撤销其与阿芸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婚姻撤销制度,为保护配偶的知情权等权益,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情形,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而非禁止与无效事由。

对于因隐瞒重大疾病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如果重大疾病发生在婚后的,不享有撤销权。

二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同时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当事人若想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如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再以配偶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三是撤销婚姻必须以起诉方式解决,即当事人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等其他单位主张撤销婚姻,只能向法院主张该权利,由法院通过裁判来撤销婚姻。

四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双方不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的财产争议或子女抚养争议,按照同居关系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五是《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徐冰琪

编辑:陈坚平

审核: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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