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询问案情,竟对法官破口大骂!这后果很严重!

掌上梅州讯 遵守诉讼秩序,尊重法官权益,事关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日,平远法院对一起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6月30日上午,被执行人凌某平来电询问正在执行的其与申请人刘某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办法官一一耐心回复被执行人凌某平的问题,怎料凌某平情绪激动,态度恶劣,不听工作人员的劝告,并用污言秽语辱骂执行法官。在执行法官告其辱骂法官、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不可取,会受到处罚时,凌某平仍然继续谩骂行为。执行法官口头传唤其于当天下午15时到庭,凌某平直接回复他没空,也不会过来,并随之挂掉电话。

为了打击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维护司法权威,平远法院制作拘传票于当天下午到凌某平家对凌某平进行拘传,但由于凌某平外出务工未能拘传成功。执行法官遂通过凌某平的家属、亲戚转告凌某平,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必须按时到庭交代相关问题,如拒不到庭,可能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7月1日上午9时,被执行人凌某平主动来到法院,首先承认了自己辱骂法官的行为,并跟当事法官道歉。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工作之后,被执行人凌某平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和保证书,请求法院念在其年近六旬、没文化、讲话粗鲁等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也把该案件的全部执行款支付完毕。

法院经过合议认为,被执行人凌某平行为严重不可取并触犯了相关法律,但他本人确实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时向当事法官进行了道歉,并把该案件的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鉴于凌某平年事已高,且认错态度诚恳,又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决定对其进行训诫,让其写下悔过书和保证书,保证以后类似情况不会再发生。

辱骂、谩骂司法工作人员不可取,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法官的人格尊严和自身安全,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重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刘翠红

编辑:梁志航

审核:丘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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