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失父引发抚养纠纷,生母与祖父母对簿公堂

掌上梅州讯 少年小锦的父母离婚时,约定其由父亲李某抚养,但其父亲去世后,母亲徐某想要抚养小锦却遭到其祖父母拒绝,徐某遂与昔日公婆对簿公堂争抚养权。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依法判令小锦变更由徐某抚养,抚养费由徐某自行负担。

蕉岭女子徐某与五华男子李某于2011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11月生下儿子小锦,于2016年7月生下女儿小雨,后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女儿小雨由徐某抚养,儿子小锦由李某抚养。2021年9月,李某因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小锦遂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李某过世后,徐某多次与小锦的祖父母协商,要求抚养小锦但遭到拒绝,徐某遂将昔日公婆告上法院,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且抚养费自行负担。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锦的父亲李某去世后,徐某作为母亲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且10岁的小锦到庭后亦表示其愿意跟随母亲徐某和妹妹小雨共同生活,故徐某要求抚养小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行使抚养权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但是本案中小锦的祖父母刚经历丧子之痛,在一定程度上孙子可以作为其对儿子感情的寄托和延续,加上其在照顾孙子的过程中,双方已有深厚的祖孙情谊,有抚养小锦的强烈意愿,虽然情有可原但是也应当尊重小锦的选择和徐某作为母亲抚养小孩的意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锦由其母亲徐某抚养,抚养费由徐某自行承担。

法律链接:

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条件下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只有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如行使抚养权利的一方丧失了抚养条件或者抚养能力,另一方可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只有在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能力或者抚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的义务。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孔祥柱 徐冰琪

编辑:陈坚平

审核: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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