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气之下在微信工作群里解除合同,这能算数吗?

掌上梅州讯 为了方便沟通交流,许多企业都建立了微信群用于讨论工作相关事宜,而随着微信的社交属性和工具属性的融合,用微信群办公已经成为常态。因此人们也应当注意在微信工作群的发言,理性表达,切勿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五华一合伙事务管理人就因与其中一名合伙人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在微信群里发布公告声明解除合同,经过一个多月协商未果后,该名合伙人诉至法院主张退还出资款。最终,五华法院判决支持该合伙人诉求,其他合伙人应当共同向其返还出资款。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日,甲公司、曾某、陈某签订合伙合同,合伙经营一家门店,合伙合同约定甲公司享有门店的经营管理权和财物管理权,曾某和陈某不参与经营管理,但享有查询财物状况及经营状况的知情权、重要经营事项的表决权。在经营过程中,由甲公司的张某经营管理,管理人张某为微信工作群群主并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各合伙人通报有关经营情况。2021年9月6日,张某与陈某因门店亏损补账产生矛盾,张某一气之下在群内发布公告“今天各位下午好,因陈某补账原因侮辱人、辱骂......解除合作合约合同、按合同执行。”,随后将陈某移出微信群。群内成员对此公告未提出异议。因各方合伙人协商不成,陈某向五华法院起诉请求退还出资款。

审理结果

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曾某、陈某签订的合伙合同合法有效。合伙人为方便合伙人沟通合伙事务,创建微信工作群,该微信群给合伙人提供了沟通、协商合伙事务的平台功能。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成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合伙人具有共同的事业目的。陈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后,作为合伙事业的执行人张某在微信群中作出要与陈某解除合伙关系的意思表示,随即将陈某移出微信群;陈某知晓解除合同及被移出微信群后无异议,后经曾某调和无果,不同意继续合伙。微信事件发生后至陈某起诉前,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各方未能协商成功,陈某更是以诉讼方式主张退还出资款,可见其退伙意愿强烈,已无与其他合伙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的意思,合伙难以继续,合同约定的退伙情形已经发生,合伙人应按陈某退伙时的财产状况与陈某进行结算。虽然张某在庭审中辩称是一气之下的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己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张某的答辩理由不充分,五华法院不予采纳。最后五华法院判决甲公司和曾某应当共同向陈某返还出资款。

法官后语

当今社会,微信作为手机必备软件,发出和接收消息具有即时性,微信工作群在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工作安排、公告通知一般都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合伙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和良好的合作意愿,如果合伙人之间发生激烈的冲突或情感对抗、丧失了信任,那么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基础丧失,合伙企业也就容易有合伙人退伙甚至解散。所以在微信工作群中工作负责人一定要谨慎发出通知与公告,不要因为一时的愤怒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通讯员:杨秋娥  陈耘

编辑:陈坚平

审核: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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