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行使探望权、严惩性侵犯罪…蕉岭法院以案说法,护“未”成长!

掌上梅州讯 青少年富有朝气、富有梦想,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是我们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蕉岭法院向社会发布真实案例,普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为青少年们撑起“法治晴空”,共同守护美好“未”来。

案例一:依法变更抚养关系,护“未”成长有温度

小雨(2013年出生)系温某(女)与黄某(男)的婚生子,其一周岁起主要跟随温某父亲(外祖父)生活。因婚后黄某好逸恶劳,不时向温某父母借钱但并不偿还,由此引发矛盾,双方于2015年6月在蕉岭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小雨由温某抚养,黄某每月负担300-500元生活费。因黄某从未支付相关费用,且温某父母已年逾七旬,而温某本人系肢体四级残疾人,行动不便且听力不好,均无力养育、管教小雨,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小雨由黄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抚养子女的第一责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抚养责任人。黄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抚养小孩的能力优于温某及其亲属,小雨跟随黄某共同生活更符合其最大利益。黄某应当处理好抚养小孩与工作之间的关系,温某及其亲属也应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积极协助被告解决抚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综上所述,为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判决小雨由黄某抚养。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虽由一方直接抚养,但另一方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作为父亲的黄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而温某无能力直接抚养小雨。对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应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进行综合评估,不能简单机械地仅考虑共同生活事实,而应充分顾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案例二:合理行使探望权,“示爱有方”情更浓

小玲(2013年出生)系元某(女)和李某(男)的婚生女。元某与李某离婚后,小玲随父亲李某生活。近期,由于元某探望女儿小玲时,双方发生矛盾,故元某以李某未履行协助元某行使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父母与子女三方配合,受各方关系亲属、性格相投程度、子女本人的意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应灵活多样,以便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有效执行。结合原告提出的探望方式,法院确定元某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逢周末可探望女儿小玲1次,元某可选择网络视频的方式或到女儿的居住地探望。每逢寒暑假,元某可将女儿小玲带至其住所共同生活10天,接送由其负责。探望的具体时间段由双方协商确定,李某应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设定的权利,是父母离异的孩子得到未能一起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父爱或母爱的重要渠道。


本案中,原告作为母亲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告不能因为原、被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女儿小玲的健康成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异双方在探望权问题上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为准则,遇事多克制、协商,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欢乐和谐的成长氛围。

案例三:依法严惩性侵犯罪,筑牢护“未”最后防线

2021年,被告人张某利用邻居熟人身份,接近与被害人小花(化名,未满14周岁),明知小花未满十四周岁仍以赠送礼物为由引诱小花发生性关系两次。小花的父亲得知后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以购买礼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利用熟人身份,通过网络平台聊天交往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以赠送礼物为由引诱被害人,对其实施强奸犯罪的典型案件。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辨别能力不足,缺乏性自主意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尽管被告人张某辩称被害人系自愿的,也不影响强奸罪之认定,体现了法律严惩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被告人作为成年人,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中生,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应当受到相应法律惩罚。


近年来,蕉岭法院审结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两大特点: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者特殊关系实施犯罪;二是因为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较多,持续时间长。究其原因,与家长对孩子监护看管的疏忽、对孩子的性教育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失、未成年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一定的关系。这些案件具有一定警示意义,学校、家庭应关注未成年人网络平台交友情况,进一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性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家长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最大限度避免此类侵害的发生。


本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方静娜

编辑:梁志航

审核: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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