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丰顺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掌上梅州讯  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原被告双方将患有孤独症的儿子长期交由祖父母照顾,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针对该情况,丰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对该行为予以纠正。这是全市两级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陈某(女)与李某于201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 11月生下儿子小楷。共同生活期间,陈某与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多次闹离婚。2020年6月,陈某与李某将儿子小楷交由李某的父母照顾,之后两人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城市工作,对小楷疏于教育和陪伴。2021年4月,小楷被医院诊断为患有儿童孤独症,被送往相关康复中心接受门诊康复治疗。2022年4月,陈某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丰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原被告双方以及小楷祖父母了解情况,积极沟通协调,并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自2020年6月起分居后长期未探望儿子小楷,且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小楷。小楷的祖父母表示自己年纪大,无法长期照顾小楷,也负担不了高额治疗费用。2022年5月,丰顺法院对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丰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即使父母双方感情不和,亦应当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陈某、李某作为监护人,主观上忽视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需求及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客观上将被监护人长期交由被监护人祖父母照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应予纠正。

5月27日,丰顺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义务履行人陈某、李某定期陪伴、照看被监护人小楷,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多关心被监护人小楷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亲情关爱,并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交流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积极引导被监护人小楷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该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至一年内有效。该家庭教育令失效前,义务履行人及密切接触被监护人的人员及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同时,丰顺法院还将该家庭教育令送达给当地派出所、妇联、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跟进落实教育令的内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梅州日报记者:郑炜梅

通讯员:谢碧娟 张艳玉 徐丹枫

编辑:李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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