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育3个子女,如今却要“无家可归”,怎么回事?

掌上梅州讯 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梅城的玉姨(化名)却和女儿打起了官司,还即将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这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玉姨与丈夫生育了3个子女。2006年,在二女儿小芳(化名)买下梅江区xx路一套房产后,老两口就一直和小芳、外孙住在一起。但由于性格、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玉姨逐渐与丈夫、女儿产生了矛盾。2020年6月,小芳将父亲接至其新购的另一小区房屋共同居住,玉姨则单独住在原来的房子里。

后来玉姨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独居以来3个子女也未向她支付过赡养费,于是在2021年5月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负担其生活费。法院结合案情及3个子女的家庭情况,判决小芳、三儿子每人每月承担500元赡养费,大儿子每月承担300元赡养费,事后3个子女也一一履行了赡养义务。

本以为诉讼风波后生活会归于平静,没想到,2022年初,玉姨又一纸诉状呈到梅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她拥有梅江区xx路房子的居住权。原来,2021年7月至8月,小芳多次到该房子搬走家私,还打烂了其它一些家电家具,给玉姨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在法庭上,小芳认为屋内所有物品都由她购置,处理自己的物品不构成违法犯罪。且居住权应通过居住权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而此房产由她个人出资购买,玉姨未登记居住权,显然不能居住在此,小芳认为玉姨可搬至乡下老宅居住。

梅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此案中玉姨确实未因合同或遗嘱方式取得xx路房屋的居住权,但玉姨的诉求本质上是要求子女为其提供住所,尽赡养义务,故此案定性为赡养纠纷,法院不以玉姨是否有涉案房屋居住权来判决。虽然3个子女已按月支付赡养费,但赡养义务除了支付赡养费外还应包括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所。在安排住所时,子女应尊重老人意愿,不得强迫其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而玉姨乡下老宅的居住环境与城区的相差较远。结合玉姨目前的生活需要,梅江法院最终判决玉姨可继续在xx路房屋居住。

【法官说】

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乃人之常情,法之规定。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在老人家的赡养问题上,父母和子女都应该秉着互相包容、体谅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多沟通协商,尽量实现老有所养、家庭和睦的统一效果。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丘炜佳

编辑:张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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