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家学起来④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

《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今年10月13日公布,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计三十四条,从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秩序、社区秩序、乡村风貌、旅游秩序、校园秩序、网络秩序等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文明行为倡导规范和基本规范,鼓励和倡导践行美德、弘扬正气和传承文化。

其中,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呢?跟着小掌君一起来看!

第十六条

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二)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遵守物业管理规约;

(三)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按照规划的区域,有序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应当在指定位置充电,保持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在公共通道、楼梯间、屋顶、架空层等公共空间堆放物品;

(六)文明饲养宠物,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不得随意遗弃宠物;遛狗应当使用牵引绳,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其排泄物;

(七)应当在规定时间进行装修、装饰活动,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开展健身、娱乐、经营等活动以及使用家用电器、乐器等设备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八)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约束管教未成年人骑车追逐等不安全行为;

(九)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第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社区文明关系到千家万户生活环境,在日常生活中不文明的社区行为和活动容易产生邻里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本条在纠纷解决、物业管理、违法搭建、高空抛物、停车秩序、文明饲养、噪声污染、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群众广泛关注的高空抛物、停车秩序、文明养狗、噪声污染等几个方面,此外对小区内未成年人骑车追逐等不安全交通行为也规定了家长的监护职责。


编辑:罗欢欢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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