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家学起来③丨文明出行

《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今年10月13日公布,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计三十四条,从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秩序、社区秩序、乡村风貌、旅游秩序、校园秩序、网络秩序等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文明行为倡导规范和基本规范,鼓励和倡导践行美德、弘扬正气和传承文化。

其中,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呢?跟着小掌君一起来看!

第十五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随意穿越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行使,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停车让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

(三)驾驶车辆出行,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规范停车,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不得影响他人出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四)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外抛洒物品;

(五)在学校区域上下学高峰时段,驾驶车辆应当有序行进,服从指挥,依规停放;

(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超速、超载;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八)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时,文明用车,依规停放,按道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共享出行工具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使用的车辆;

(九)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器械;

(十)不得使用隔离墩、交通锥等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不得使用摩托车、自行车等占用汽车公共停车位;

(十一)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第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交通安全文明的行为规范。交通行为和活动是日常性、普遍性的社会活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成为群众投诉反映的热点。本条在行人过马路、机动车礼让行人、规范停车、上下学接送、一盔一带、乘车让座、规范共享出行、器械使用、停车位使用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尤其是针对群众诟病的乱停乱放、共享工具不按道行使、霸占停车位等现象。

编辑:杨乔颖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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