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评|客运车辆超载入刑具有警示意义

■ 知 新

核载26人的普通客车,实际载客67人,超载41人,最近该客车司机李某被五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见《梅州日报》3月11日6版)

在现实生活中,客车超载屡见不鲜,一般被交警逮个正着也只是扣个证、罚点款而已,大多数司机“不肇事不担刑责”。换句话讲,也正因为法律对超载的宽容,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近年来超载引发交通事故频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就意味着,对司机不再只是处罚金和扣分,而是要拘役判刑。从本案上看,司机李某明知超载具有危险性,却把核载26人的客车装载67人,置乘客于危险境地,因而构成了犯罪,被判处拘役可谓咎由自取。

客车司机因超载而获刑,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加重对客车司机的刑法约束,无疑会对其他司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倒逼其依法驾驶,彻底消除“没出事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超载入刑的最终目的在于防患未然,无论如何都不能逾越核定载客人数这条“高压线”,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危险源消除在萌芽状态。

治理超载要用重典、出猛招,而且有必要形成常态化。向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说“不”,要让思想上“知道”变成行动上“做到”,既需“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基本的落脚点在严格执法上。于此而言,首例客运车辆超载入刑案不能“一判了之”,而应广而告之、吸取教训,把治超“天天都是治理日”贯穿始终,并开出法治的“药方”。只有不断提高违法成本,让司机付出“付不起的学费”,才能产生震撼力、戒掉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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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宋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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